列印時間:113/07/06 07: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以錄音、錄影等機器輔助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錄影等資料,應附於言詞辯論筆錄,並保存至該訴願事件確定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