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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8 條
本章第四節規定之支線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支線礙子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使用於金屬及預力混凝土支持物上者,視為與支持物之機械強度相同。
二、使用於木質及鋼筋混凝土支持物上,具足夠機械強度之支線者,視為承受作用於支線方向之全部荷重。該支持物僅作為支柱之用,除非支持物有足夠堅硬度,支線始可視為支持物整體之一部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