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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8 條
審前說明得於合宜之空間進行,並配有桌、椅與必要輔助設備,營造舒適且易於溝通對話之環境,並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需求。
審判長為達成前項目的,得適當安排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席次,且審判長、陪席法官於審前說明無庸穿著法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