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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7-2 條
低壓變壓器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變壓器應有通風措施,使變壓器滿載損失產生之熱溫升,不致超過變壓器之額定溫升。
二、變壓器通風口裝置應有適當間隔,不得使其受到牆壁或其他阻礙物堵住。
三、變壓器裝設之接地及圍籬、防護設施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辦理。
四、變壓器應能使合格人員於檢查及維修時可輕易觸及。
五、變壓器應具有隔離設備,裝設於變壓器可視及處。裝設於遠處者,其隔離設備應為可閉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