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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7 條
各類郵件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
人之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但應符合寄往新地址相關郵件之規定
,始得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