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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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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7 條
審判長於審前說明宜致力於建構可無所顧忌充分表示意見或提問之討論氣氛。
審前說明程序依審判長之指揮進行之。
審前說明,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應參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