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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7 條
本規則所稱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
客車、機器腳踏車等。非事務性之公務車輛得參照本規則,由各機關另訂
管理規定。
國軍編制內車輛,由國防部另訂定規定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