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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6 條
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在投遞
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不在原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稱為改
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