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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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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4 條
電動發電機供應之電弧電焊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焊機分路之導線,其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使用個別電焊機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焊機名牌所標示之一次額定電流乘以左表之乘率。
(二)電路之供應數臺電焊機者,其導線安培容量得小於根據第一款第一目所求得電流之和,其值可比照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目求得。
二、電焊機應有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電焊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之二倍。當保護導線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不超過該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二倍時,該電焊機不必再裝過電流保護器。如有跳脫現象得選用高一級者。
三、每一電動發電電焊機應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分段設備,其額定電流值不得低於第一款第一目所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