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00:4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3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方法及疾病症候等。
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防治急救品。
三、應防止昆蟲、老鼠等孳生並予以撲滅。
四、其他必要之急救設備或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