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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2 條
雇主對於臨時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選擇乾燥及排水良好之地點搭建。必要時應自行挖掘排水溝。
二、應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
三、應使用合於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之飲用水及一般洗濯用水。
四、用餐地點、寢室及盥洗設備等應予分設並保持清潔。
五、應依實際需要設置冰箱、食品貯存及餐具櫥櫃、處理廢物、廢料等衛生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