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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2 條
客船之若干艙間,兼供載貨或載客之用時,其艙區載重線之位置,視其營運方式而有差異,除航行國內航線船舶得以夏期載重線標示外,如該船以主要載客情況所勘劃之艙區載重線則應標以P1,其餘視兼用之情況,標以P2、P3等。但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勘劃艙區載重線者,得標以 C1、C2 或 C3。
各該載重線之位置及其適用情況,應於客船安全證書上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