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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2 條
基本圖及數值資料檔機密等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區分之。
基本圖上含有國防設施資料時,由測製單位擬定機密等級,報請內政部洽
國防部鑑定之。
密類基本圖,應按保密規定保管使用,並在圖右上方加印機密等級、機密
編號。其為機密級以上者應加印紅色圖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