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2:0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0 條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征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征千分之二。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征千分之三。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征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