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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2 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