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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新建漁船申請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總噸位不得超過依規定核定之汰舊噸數百分之九十;建造後總噸位低於一百者,其新船總長度應少於二十四公尺,漁船建造後總噸位低於二十者,其新船總長度應少於十五公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