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5 02: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人民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
遊史及其他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事項,病人本人或其家屬,應
據實陳述,不得故意隱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