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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年滿十五歲,並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者,始得搭乘其所屬活動團體之教練操作之超輕型載具活動,且不得實際操作超輕型載具。
實施前項飛航活動前,活動團體與教練應提供有關不適合同乘飛航各種情形、該次飛航相關之安全限制及保險理賠範圍等事項之書面文件,經教練說明後並確認同乘會員簽署;同乘會員未成年時,其法定代理人亦應一併簽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