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系統在訂戶終端設備之音量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相鄰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3dB(A)。
二、任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6dB(A)。
三、同一節目之廣告均能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等量時間之節目均能音量值的 3dB(A)。
四、同一節目之廣告最大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節目之最大音量值的 3dB(A)。
前項各款之dB(A) ,括號中A指國家標準 CNS 7129 之 A 頻率加權。
圖表附件:
附表三十.PDF
附表三十.DOC
附表三十一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設備廣告音量查驗表.PDF
附表三十一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設備廣告音量查驗表.DOC
附表三十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節目頻道音量查驗表.PDF
附表三十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節目頻道音量查驗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