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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指定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通知限期撤換其報告簽署人,指定試驗室應於撤換之次日起七日內,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一、無法提供檢測紀錄。
二、檢測紀錄與試驗報告內容不符。
三、檢測方法不符合檢驗標準或技術規範。
四、檢測紀錄或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報告簽署人有其他未善盡審查責任之情事,經標準檢驗局認定足以影響試驗報告之正確性或真實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