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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
、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
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