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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公務員懲戒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
前項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懲戒法庭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懲戒法庭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卷宗已送懲戒法庭第二審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懲戒法庭第二審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