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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總務處設四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部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部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本部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部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部物品購置、分配;駐警、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部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置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各科得分股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