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會計簿籍之設置,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為便利預算之控制,有關會計簿籍,對於預算執行情況,應視需要作
適切之表達。
二、為節省人力物力,同類性質之會計簿籍,在同一機關以設置一套為原
則。
三、同一機關會計簿籍格式之大小,應力求一致。
四、除總會計外,序時帳簿與總分類帳簿,不得同時採用活頁帳式。
五、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