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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如中途為配合業務需要,計畫須予修正,其
不影響原計畫目標及預算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核定 (無董 (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組織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以下各條同)
,報主管機關核備,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