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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遊艇及其搭載人員進出地點、港口或在海上遊樂活動,應依規定接受檢查
。
從事遊艇水上活動時,應依規定配備應有設備及有關證照。
十二歲以下之乘客從事遊覽以外之海上遊樂活動,應由成年人陪同始得出
海。
遊艇之工作人員應攜帶所需證照。照載、或證照無效、逾期或設備不完善
者,不得航行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