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出口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後二日內未能解決爭議時,得於獲知爭議未能解決之日起十四日內向貿易署提出調解之書面申請,並應副知檢驗機構。
貿易署應於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後二日內,成立調解小組處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