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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下列事項由會計員督同會計佐理員辦理之:
一、預算、決算之編制事項。
二、財務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辦事項。
四、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核對事項。
五、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項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九、各項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十、統計圖表之編製事項。
十一、其他與會計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