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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儲備本辦法輔導員,應擬訂人才培訓計畫,系統性培育。
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現職輔導員之培訓,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各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中心之專業工作人員,參與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進專業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