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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者,應於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預定日九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現有老人安置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申請擴充業務規模者,應檢具第七條所定文件、資料;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依本辦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擴充業務規模,其位於同一幢建築物內者,應位於同樓層或連續樓層;其屬不同幢建築物者,應不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擴充業務規模者,應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符合規定,始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