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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命令強制執行,經通知各該
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應取得債權人所出具之收據,並
註明該強制執執行命令文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