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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之調查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之目的。
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三、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包括調查項目之定義及填表說明)。
四、資料標準時期。
五、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
六、調查方法。
七、抽樣設計(包括母體、抽樣方法及估計方法)。
八、結果表式及整理編製方法。
九、主辦、協辦機關或受託單位。
十、調查經費來源及明細。
十一、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十款所定調查經費,中央主計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就調查人員因執行調查所需費用,訂定統一基準計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