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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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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及「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發包資訊軟體服務費計費要點」之規定,擬具計
畫預算 (格式如附表五) ,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於八十二年九月
二十五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如附件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