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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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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機關之組織,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以法律
定之。
臨時機關或為任務編組之臨時單位,其設置期間,以三年為限。但法規委
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不在此限。
任務編組之臨時單位,其所需人員應就該機關員額調用之,不得增加人員
及增設主管人員。但專案核准並送立法院備查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三項規定者,其預算不得動支。但其機關之組織,業經行政院核定
函請立法院審議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