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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 受領人亡故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