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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請領退休金及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自請領(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死亡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前項請領退休金及撫卹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受領死亡補償之權利,不得讓與、扺銷、扣押或供擔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