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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基金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基金管理機關為評估基金財務負擔能力,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採三年一次為原則。每次精算五十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