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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復審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者,得於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