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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遺失說明書或毀損證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重新補發或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