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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成本彙集與分攤應以實際成本為準。
系統經營者得視業務及管理需要使用標準成本制度。使用標準成本制度時,應按標準成本入帳,實際成本與標準成本之差異應適當處理。如有重大差異產生時,應依據原先分攤至成本標的之成本比例,分攤至成本標的,有關標準成本制度之設置、修訂、使用及差異處理,應以書面訂定之。
系統經營者得使用作業基礎成本制度或其他可合理彙集與分攤成本之制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