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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行政院新聞局於許可外國人入境工作或展延其工作時,應副知外交部、行
第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國稅局、雇主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警察局、衛生局 (院) 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