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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新聞行政、新聞報導、公共關係、法制、編輯、翻譯、人事行政、社會教育行政、圖書館管理、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