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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具左列資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核發甲級廢棄物清
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技師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之理工醫
農科系畢業者。
三、取得乙級技術員合格證書後,據以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二年並有證明
文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