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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變更、補發、換發許可證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六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許可證變更廠商名稱、地址、國內製造廠名稱、地址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圖表附件:
附件六: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及補發、換發許可證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