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以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實施臨時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