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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
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