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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為有效回收再利用國內再生資源,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
前項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之限制、禁止及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