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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一、每單月份十五日前申報前二個月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二、每年二月底前申報上一年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
三、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一定期間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