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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事業採行漁牧綜合經營者,應逐日或逐批記錄清洗畜舍日期、時間、廢 (
污) 水排放至魚池之水量及魚池廢 (污) 水排放時間、排放方式與地點。
前項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