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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依前條第一款檢具監測報告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公用電網電力替代之專案措施,監測報告書監測期間應採國家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做為計算參數。
二、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
三、溫室氣體減量之成效,應具持續性且無洩漏之風險。
四、監測報告書之減量成果高於專案計畫書計算結果時,應提出合理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